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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證申請人和產品獲證企業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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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選擇認證機構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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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有申訴/投訴/爭議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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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有要求認證機構及檢驗機構保守本企業秘密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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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獲得認證后,有權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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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有確認認證計劃,提出合理質疑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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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申請華碧標志認證時,有選擇認證機構推薦使用的檢測機構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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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認證申請人和產品獲證企業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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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確保認證產品質量始終符合相關的產品標準及認證規則的要求,不得將產品質量責任轉移給華碧或相關檢測機構及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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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有義務為進行認證、監督和申訴、投訴等調查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審查文件、檢測產品、進入認證所涉及的所有區域、調閱有關記錄和訪問相關人員。當認證活動有觀察員參與時,也應作出必要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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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當認證證書被暫停、撤消/注銷時,應立即停止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同時停止涉及相關認證內容的廣告宣傳,并按華碧的有關規定辦理該證書的暫停、撤消/注銷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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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有義務確保不采用誤導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認證測試報告、工廠檢查報告、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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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產品獲華碧標志認證時,應按華碧的有關要求將認證標志的使用方案(包括在產品上、宣傳資料上、廣告中等)報華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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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在宣傳本企業認證結果時,應嚴格遵守華碧的要求和認證方案的規定,按認證證書的范圍作出宣傳,不得損害華碧的聲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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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及時向華碧通報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廠、環境等重大變更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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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支持華碧正當調閱投訴記錄,重要投訴應報告華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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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對投訴以及在產品或服務中發現的對符合認證要求有影響的任何缺陷,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并將所采取的措施予以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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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按時付清認證的有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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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華碧的有關規定。 |